附件一【2010/5/27八升九年級升學會議】
一位九年級老師發問:「依據校長所提之九年級分組教學可能採行方案之方案一(如下附:九年級分組的可能方案)所述,它其實就是統包,若是統包則就是違反規定。那要求老師簽名同意實施,老師要怎麼承擔?」
許秋德校長答覆:「這個方案是校長想出來的,如果你選擇方案一,它如果有違法,校長一個人承擔。我絕對不會說:『啊!老師你違法。』因為這是我經過思考的,我這樣來敘述說明,我認為是沒有違法。如果有違法的話,校長就下台或怎麼樣,我一個人會承擔,好不好?所以放心,你選擇一的,我不會把責任給你



附件二 相關法令
98.07.14.教育部台參字第0980115271C號令修正第六條條文
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
第一條 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三條 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常態編班:指於同一年級內,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班方式。
二、分組學習: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、興趣、性向、能力等特性差異,將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,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。
第四條 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。
第八條 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,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。但國中二年級、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,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,依學生學習特性,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:
一、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、數學領域,分別實施分組學習。
二、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、數學、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,分別實施分組學習。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。
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,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(無教師會者,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)、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,報直轄市、縣()政府備查。
第九條  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,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,不同年級、班級之學生得自由參加,以發展多元能力,深化學習成果。
第十二條   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、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,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,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。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,直轄市、縣()政府應立即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。
第十三條    直轄市、縣()政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,得另訂定補充規定,並報教育部備查。

95.05.09.北府教學字第0950364612
轉知本縣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,為貫徹實施國中小常態編班政策,請確依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2項及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」之規定實施常態編班。
(1)依教育部9553日台國(四)字第0950064695 號函辦理。
(2)鑑於外界反映部份縣市94學年所增設之特殊教育班、藝術才能班、體育班,疑有未依特殊教育法、藝術教育法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、國民體育法、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,成立特殊教育班、藝術才能班、體育班之嫌,及若干國中未依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」第8條第1項規定:「…一、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、數學領域,分別實施分組學習。二、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、數學、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,分別實施分組學習。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。」而係依學生上開領域之「總成績」分組,導致變向實施能力分班。
(3)為促使各縣(市)積極落實常態編班,教育部將依實施違規能力編班或特殊編班情形查察,倘經查證確屬非依相關法規所成立之班,將依下列方式予以考核、懲處:
1.        學校未依中央、直轄市(縣市)規定而違規成班者,請直轄市、縣市政府糾正改善,學校並應重新編班或提出輔導改善計劃,相關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考核、懲處。

98.04.20.北教國字第0980288671
重申各校應確依國民教育法第12 條之規定實施常態編班,並推動教學正常化,以維學生學習權益。
 (2)依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」(以下簡稱本準則)10條規定,各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、家長、學生溝通,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,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。
 (4)本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,應依學生學習特性,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,若依學生有關領域之「總成績」分組,即為變相實施能力分班。另依本準則第8條第2 項規定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(無教師會者,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)、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,並報本局備查。


附件三 台北縣重慶國中 九年級分組跑班時段
 時 間
星期一
星期二
星期三  
星期四
星期五
星期六  
早自習
720-750
 
 
 
 
分組時段
導師時間
750-810
第一節
815-900
第二節
915-1000
第三節
1015-1100
 
 
 
 
 
 
第四節
1115-1200
 
 
 
 
 
 
午餐及午休
 
 
 
 
 
 
第五節
1315-1400
 
 
 
 
 
 
第六節
1410-1455
 
 
 
 
 
 
第七節
1515-1600
 
 
分組時段
第八節
1610-1655
第九節~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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